2007年1月24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二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官析案

  共同财产未分割  遗嘱处分应无效
  案情实录:郁老太太和老伴育有两子一女。1995年老伴病故,他生前立了一份遗嘱,将他们夫妻早年共同建造的一栋楼房分给了两个儿子。后来,郁老太太因住房问题与大儿子发生矛盾。
  老太太认为,那栋楼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老伴的遗嘱将本该属于她自己的那一部分也分给了儿子,遂要求法院宣告遗嘱无效,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结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诉。
  法官点评:《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也就是说,在继承之前要先析产,把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分割以后,属于遗嘱订立者的那一份可以在遗嘱中进行处分,属于另一方的,他是无权处分的。如果在遗嘱当中处分了另一方的那一部分财产,那么这部分遗嘱应该是无效的。
  本案中,郁老太太的丈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可以订立遗嘱,他的儿子也是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但楼房是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建造,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未进行财产分割情形下,老太太的丈夫就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老太太的那部分财产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处分,损害了老太太的财产所有权。所以,该遗嘱应属部分无效。

  集体企业要转制  公开公平才合法
  案情实录:2001年,某村村委会和经济联合社就其下属集体所有的造纸机械厂厂房、设备承包、租赁事宜,与林某订立了一份协议。后来,林某通过拍卖转让的形式买断了该造纸机械厂,并持有当时的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与之订立的《转制拍卖协议》。但因为造纸机械厂的厂房、设备属村集体资产,而这次“拍卖转制”既没有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也不是以公开拍卖的形式进行的,因此该村村委会和经济联合社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林某所持有的《转制拍卖协议》无效。
  审理结果: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该《转制拍卖协议》无效。
  法官点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一些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本案原告在下属村集体企业的转制过程中,未按上级党委和政府的要求采取公开拍卖的形式,也未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便将村属集体企业转让给被告所有,使得村集体利益面临受损害的可能。虽然事后表明当时被告支付的转让价与评估价(包括土地使用权)相当,但由于其不公开的转让行为客观上抹杀了村集体利益实现最大化的机会。那份《转制拍卖协议》也因为侵犯了村集体利益而无效。
  本期点评: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  开声祥  诸灿祥